2025-08-04 09:57:51
来源:“湘无恙”微信公众号 | 编辑:陈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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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医保诈骗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揭示了“贪小便宜吃大亏”的深刻教训。家住永兴县鲤鱼塘镇某村的居民罗某某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搭乘曹某某出行,因操作不当在某下坡路段摔伤,导致左腿多处骨折。住院治疗伤愈后,面对这笔“意外”开销,罗某某想到了自己购买的居民医保,便在明知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是在家搞卫生摔伤,共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1,0633.42元。案发后,罗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移送县检察院。经审查,县检察院最终以诈骗罪依法对罗某某提起公诉。罗某某不仅需全额退回骗保金额,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医保报销需如实陈述受伤经过,任何欺诈骗保行为均属违法。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第三方责任情形应由责任人承担费用,虚构事实骗保终将自食恶果。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骗保行为一经查实,轻则信用受损,重则身陷囹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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